2008年9月23日 星期二

李曾文惠 運鈔疑案謝啟大、馮滬祥改判有罪

高院二審逆轉 謝馮各處徒刑三月及四月 並須在媒體刊登播放道歉啟事 反訴誣告部分 曾文惠無罪
【記者朱慶文/台北報導】



前總統李登輝夫人曾文惠被指在公元兩千年總統大選後,攜帶八千五百萬美元赴美疑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出現逆轉。高院認定前立委謝啟大、馮滬祥及前僑務委員戴錡公開指稱曾文惠攜美金赴美,卻未能證明確有其事,亦無得以確信其為真實的相當理由,昨天將一審無罪判決撤銷,改判有罪確定。謝、馮反訴曾文惠誣告部分,仍判曾文惠無罪。


高院依誹謗罪分別判處謝啟大、戴錡各徒刑三月;馮滬祥因舉行記者會並散發新聞稿給媒體,觸犯加重誹謗罪,判刑四月。三人均可易科罰金,但不得上訴。反訴曾文惠誣告無罪的部分,謝、馮可上訴。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高院判決馮滬祥應於聯合報等四家報紙的第一版半版,以不小於三號字,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另於台視等七家電視台的晚間七點檔廣告時段,連續播出卅秒道歉啟事三天。


曾文惠向馮滬祥求償兩億元部分,高院認為曾文惠於傳聞四散時,未能適時露臉澄清,消滅流言,以安定人心及社會秩序,她對自己名譽損害的發生及擴大也有過失,因而駁回兩億元賠償請求。



二審改判馮滬祥、謝啟大及戴錡等三人有罪,關鍵在對大法官五○ 九號解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因而採取較一審嚴格的標準。二審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的舉證責任,並非免除 ;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讓人確信其為真實」的證據,仍構成誹謗罪,而馮等人未能提供相當的證據。



對於前年三月十八日總統大選後至廿三日曾文惠在第一高爾夫球場露臉的所謂「關鍵八十八小時」,曾文惠到底在哪裡?高院傳喚當時的總統侍衛長、官邸內務總管、隨扈女警及台北市交通大隊執勤紀錄,認為前年三月廿一日曾文惠確曾到陽明山掃墓;另函查航空公司及入出境管理局,均查無曾文惠出境資料。因此,高院認為,謝啟大等人指稱曾文惠當時運美金出境的說法,無可採信。



至於運送美金到美國遭退運台灣一節,高院調查認為,這些美金應是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因應台灣人民於總統大選後的美元需求而進口,查無曾文惠運出後遭退運的事實。



高院合議庭認為,謝啟大當時具立委身分,縱使前年三月十八日晚上,有曾文惠運美鈔出境傳言,但謝對國民黨中央黨部前群眾提及此事前也應加以查證;而馮滬祥、戴錡兩人召開記者會時,手中也未握有相當證據支持運美鈔到美國的言論。三人依傳聞的公開指謫,已毀損曾文惠名譽。
【2002-12-13/聯合報/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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