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引大法官第509號解釋 改判新新聞公司、社長及記者等 應與楊照負連帶賠償之責
【記者朱慶文/台北報導】
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周報要求回復名譽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呂秀蓮仍勝訴。二審認定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不適用民事案件,改判被告新新聞公司及社長王健壯、撰文記者楊舒媚、吳燕玲、陶令瑜應與總編輯楊照負連帶賠償之責,將道歉聲明及判決主文、理由刊登在聯合報等四家報紙頭版半版一天。
一審法官引用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認定新新聞公司及社長王健壯等五名被告符合「阻卻違法」要件,不必負侵權責任;僅總編輯楊照(本名李明駿)虛構呂秀蓮散布緋聞一事,須負侵權責任。
這件震驚國內政壇案件,源於呂副總統不滿新新聞於前年十一月十五日以「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秀蓮」為封面故事,指她打電話給某媒體高層,散播陳水扁總統與當時的總統府顧問蕭美琴有緋聞,而對王健壯等人提起「回復名譽」的民事訴訟。
二審合議庭依然認定,根據電話通聯紀錄及前公共電視製作人陳詩寧的證詞,認為李明駿虛構呂副總統打過「總統府有緋聞,嘿嘿嘿」的怪電話給他,及李明駿捏造曾向陳詩寧查證呂副總統散播總統緋聞一事,認定李明駿故意侵害呂副總統的名譽。
另外合議庭根據新新聞七一五期報導內容,認為王健壯、李明駿及三名撰稿記者向總統夫人吳淑珍、蕭美琴及副總統辦公室主任蔡明華查證,都無從證實呂秀蓮有打「嘿嘿嘿」電話散播緋聞及暗鬥總統,王健壯等人共同參與編輯會議,報導未經證實的傳聞使社會對呂秀蓮評價大幅滑落,共同毀損呂秀蓮名譽。
另外,新新聞公司為李明駿等人的雇用人,未善盡選任及監督其受雇人職務的執行,依民法第廿八條規定,自應與李明駿等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2002-12-14/聯合報/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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